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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2019-04-24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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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特许者的知识产权是开展特许业务的基石,是构成整个特许权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特许者的知识产权包括其拥有的商标、商号、经营决窍、商业秘密、专利权、著作权等项权利。因此,为了保护特许者的利益,必须对特许者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笔者认为,关于知识产

 特许者的知识产权是开展特许业务的基石,是构成整个特许权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特许者的知识产权包括其拥有的商标、商号、经营决窍、商业秘密、专利权、著作权等项权利。因此,为了保护特许者的利益,必须对特许者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笔者认为,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特点及保护的法律都相当完善,重点应放在如何保护特许者的商业秘密权上。因为:首先,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不很完善,在实践中很难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甚至连证明其存在都有相当的困难。其次,商业秘密的特点决定了必须给予重点保护。商业秘密的存在及价值取决于其秘密性不为人所知。一旦商业秘密失“密”,就进入公知领域,权利人无法收回其商业秘密,损失将无可弥补。

  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从下列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合同法上的保护。笔者以为,合同法应当确认特许经营合同中当事人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约定的法律效力。特许经营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当然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详尽规定,使之成为受许方的一种约定义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规定保密条款应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要条款。(注:《商业特许经营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该条款的内容可以规定:(1)特许者商业秘密范围;(2)特许者授予被特许者特许权;(3)被特许者使用商业秘密的范围、 方式及其保密义务;(4)竞业限制条款。受许方的员工离职后, 不得利用掌握的特许者的商业秘密从事与特许者有竞争关系的经营;特许终止后一定期间内,被特许者有不得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是反不正竞争法上的保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该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并列举了几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按照该法,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有:(1)行政责任,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或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民事责任, 权利人可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侵权人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范围为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润、权利人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 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另外,为了防止泄密进一步扩散,《民事诉讼法》还专门规定,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可以说,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连同配套的其他法规,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障机制。将来,一旦《商业秘密法》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就有一部专门保护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了,对其保护会更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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