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世界各国对一人公司的规定来看,大约有四种立法例:一是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份公司,这种立法例对一人公司的规定最为宽泛,如列支敦士登,加拿大,荷兰,德国,日本,意大利,美国等; 二是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如法国,英国等欧盟国家; 三是禁止设立一人公司或只禁止设立一人股份公司,但公司设立后,公司只剩下一个股东时,并不要求公司解散,该股东也不因此而负无限责任,如奥地利,瑞士等;四是不仅不准许设立一人公司或一人股份公司,而且公司设立后若公司股票全归一人持有时,该公司必须立即解散或要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我国台湾地区,意大利等。 ②
不论各国如何看待一人公司,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并且还有蔓延之势,这表明,一人公司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客观必然性。一人公司的出现,其主要原因在于这种公司形式可以保障出资人或企业者的有限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企业者的经营风险,保障企业者营业外的私人财产,使企业者不会因经营失利而倾家荡产。其经济意义主要在于有限责任,而不一定是法人人格,因为有的国家(如法国)所有商业组织基本上都具有法人资格,但企业者不一定享有有限责任。股东享有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就公司的全部财产要求清债,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尽管会出现责任在范围上小于债务的情况,但公司的债权人仍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让到股东身上。公司的人格与股东的人格的分离,乃是有限责任产生的条件,于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成为公司的面纱(the veil of coporation),把公司和股东分开,并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对于一人公司的股东来说,有限责任意味着定量资本金的风险和无限利润的可能性,这是一人公司最富吸引力之处。另外,一人经营数个企业,如可分别设数个一人公司,其中一个企业的经营风险不致波及其他营业财产,各企业就其营业财产而负有限责任,承受各自经营风险,从而还可以分散该企业者的经营风险。在关联企业盛行的今天,子公司的设立成为法人企业分担企业经营风险的良好模式。 ④另外,在有的国家,一人公司的经济意义还在于企业者可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法利益,如日本法人企业的租税比个人企业要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