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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节

2015-09-11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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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法》重视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未能将国有企业和其他普通私人企业一视同仁,未能体现出公平的立法理念。其次国有独资企业在国家政策和法律上的许多特殊待遇,加剧了国有企业与民营事业的不平等地位。

  上世纪末期,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与经济改革保持同步,可以说,《公司法》的诞生迎合了当时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正因为如此,现行《公司法》带有很鲜明的经济转型期的烙印,最明显的就是设立了国有独资公司制度,并作为一个单独的章节存在。当时为国有独资企业单设章节的目的是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依据,因此没有充分考虑到《公司法》所应追求的公平、自由等价值理念。

  首先,《公司法》重视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未能将国有企业和其他普通私人企业一视同仁,未能体现出公平的立法理念。其次国有独资企业在国家政策和法律上的许多特殊待遇,加剧了国有企业与民营事业的不平等地位。再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除了特殊的国有独资企业(两特企业),国有企业不可替代的地位已不复存在。

  另一方面,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也只有一个,只是股东是国家这个比较特殊的法人而已,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其实就是特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在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就没有必要再将国有独资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作单节列出,国有独资企业可以参照一人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如果可以的话,建议将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合并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一节,从而保证立法上的整体性,避免法条的繁杂与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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