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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基金业、保护投资者——厉以宁谈基金立法

2019-04-18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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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厉以宁教授昨日就《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有关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核心问题是,既要鼓励和推动基金业的发展,又要充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他强调,这两个方面都不可忽视,务必兼顾得当,实现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厉以宁教授昨日就《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有关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核心问题是,既要鼓励和推动基金业的发展,又要充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他强调,这两个方面都不可忽视,务必兼顾得当,实现很好的结合。

  厉以宁指出,完善、修改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个方面就是要鼓励、扶持、帮助基金业加快发展,使基金业的发展走上规范化。他说,《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不仅对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作出了法律规范,而且特别注意在基金投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关法律规定。

  他进一步指出,草案明确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既有利于基金的独立运作,使之免受外界干扰,以获取最大收益,又便于基金本身独立承担债权债务,也有利于区分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保护基金及其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尚无公司制基金,但鉴于公司制基金是国际上一种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草案对公司制基金作了原则规定,同时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为其今后发展留下空间。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核心问题的第二个方面,厉以宁教授指出,要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他具体指出,草案明确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享基金收益、参与基金剩余财产的分析、赎回或者转让持有的基金份额、建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以及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财务状况资料等权利。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基金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产从事投资、不得利用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欺诈活动。同时规定,基金活动当事人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以自有资产承担赔偿责任相应责任。

  此外,草案还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任职、兼职限制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违反本法的民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厉以宁强调说,为了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还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厉以宁最后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和基金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他说,基金立法是一个过程,要解决随着资本市场和基金业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基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于海涛/证券日报)[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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