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
由于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将税务检查单列一章,专门规范这项制度,因此有必要了解其主要内容。
1.税务检查的目的
税务检查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制度,其目的与税收征收管理的目的应当是一致的,总的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但侧重点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检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落脚点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税务检查制度必然产生检查人和被检查人,检查人是税务机关,被检查人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税务检查的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法所界定的,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的为六个方面的内容,主要为检查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到现场检查应税商品、货物等财产,责成提供有关资料,询问有关情况,到运输场所检查应税商品、货物等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经过法定程序查询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在检查范围、内容方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实施,这实际上是考虑了税务检查的需要,但也防止不适当的使用检查手段。
3.检查规则
主要是为了检查得以依法进行,因此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在这两项规定中有两方面的关键性的要求:一是毫不含糊地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进行税务检查;二是对于依法进行的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检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配合。只有这样,税务检查才能以法律为基础有秩序地进行。
4.税务检查的程序
税务检查应当规范地进行,遵守一定的程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一项重要的程序作出规定,即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这里所指的税务检查证是证明检查人员身份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却是正式告知被检查人将进行检查的法律文书,应当列明被检查人和被检查事项等。当然,被检查人在接受检查之后,有权要求检查人告知检查结论。关于为被检查人承担保密责任,这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在前面已经提及,税务检查中也必须履行这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