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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程序规范化

2019-04-18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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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收法律中是规范程序的,所以又称其为程序法,在这次修订中,一方面确立许多新的程序,另一方面完善和改进了原有的一些程序,从而进一步提高了税收征收程序的规范化水平,下面就几项重要程序进行叙述。1.税务登记这是纳税人在开业、停业之前和生产

  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收法律中是规范程序的,所以又称其为程序法,在这次修订中,一方面确立许多新的程序,另一方面完善和改进了原有的一些程序,从而进一步提高了税收征收程序的规范化水平,下面就几项重要程序进行叙述。

  1.税务登记

  这是纳税人在开业、停业之前和生产、经营期间发生较大变化的时候,向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法定手续。凡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和应税行为的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所以税收征收管理法首先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实际状况是这些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有许多不再办理税务登记。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增加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同时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这样通过行政执法环节的紧密配合,尤其是将这种配合定型化,变成了法定程序,加强了税务登记管理。

  2.帐簿、凭证、发票管理

  在这方面的管理中,税收征收管理法强调规范化,从法律上确立了以下重要规则: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二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接受监管;三是,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要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执行,不能自行其是;四是,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这样规定后,使发票这个收付款凭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

  3.纳税申报

  这是纳税义务人自行按照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行为,是一种重要的纳税方式,必须规范化地进行,有明确的规则,才能促使纳税人有较强的纳税意识,主动而准确地办理纳税申报。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这里所强调的是申报要合法、及时、真实。纳税申报时报送的为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所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其中具体的内容将由税务机关规定,如应当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适用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等。办理纳税申报,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但有一定条件。纳税申报的规范化要求使它成为一种按规定形式实施的行为,由纳税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page]

  在纳税申报中,还涉及到扣缴义务人的行为,则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规范。

  4.税款征收

  在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中,税款征收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国家的税收政策在这个环节中得到体现,许多社会经济关系需要在这个环节中依法调整,保障国家税收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在这个环节中得以贯彻。因此税款征收的行为必须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此作出一系列的规定,除了有些内容在本文的其他部分叙述外,需要重视的如:

  (1)依法征收。就是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明确规定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并且专门规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这些规定是征收税款的最基本的规定,但其中有些规定也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明显的针对性,比如违法开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就是针对一些征收税款的不规范行为以至违法行为作出的规定。

  (2)税款征收的主体必须法定,排除一切不规范、不合法的主体。

  (3)纳税人按照法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因有特殊困难可以经过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立足于补偿损失,不是为了处罚。

  (4)纳税人可以依法申请减税、免税,这项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同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法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这是规范减税、免税行为的法律措施,排除干扰税款征收秩序的行为。

  (5)规范地核定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对特定的情形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但是应当有规范地进行,目的是力求公正、准确,因此要求,凡是纳税人有法定的应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核定应纳税额,避免或减少随意性;法律中还明确,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这样对适用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也作了界定。

  (6)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这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款征收而确定的两项强制性的措施,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一是规定了采取这两项措施的法定条件;二是规定了采取这两项措施的法定程序;三是规定了采取这两项措施的内容;四是规定了采取这两项措施的执法主体;五是规定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六是规定了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采取两项措施范围之内;七是规定了违法采取这两项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有关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有效地使之规范和完善,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page]

  5.退还、补缴、追征税款

  在税收征收管理中,都会出现需要退还税款、补缴税款、追征税款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也需要规范化,制定规则,体现在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在三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利息。

  二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三年内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三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四是,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追征期的限制。

  以上五项关于税收征管程序规范化的要求,实际上就是规范地处理税收中的征纳关系,改进征收工作,提高效率,依法协调税收中的利益关系,增强税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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