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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2019-04-18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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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纳税人在法律上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称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上通常又称法人和自然人,纳税人就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以规定纳税人,就是明确谁是纳税主体,也就是明确国家向谁征税,或者由谁向国家

  纳税人在法律上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称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上通常又称法人和自然人,纳税人就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以规定纳税人,就是明确谁是纳税主体,也就是明确国家向谁征税,或者由谁向国家纳税的问题。纳税人负有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的义务,不履行纳税义务者即违法。在税法中,每一种税都有各自的纳税人,分别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不但明确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且同时对纳税人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在法律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体现:一是,纳税人在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时应享有的权利和受到的保护;二是,纳税人不应当超出法定纳税义务再向征收税款的机关、单位承担缴纳财物的责任;三是,征收税款过程中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时,纳税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的这些合法权益是依照法律而确定的,它是纳税人正当的、应有的权益,必须加以保护。这样,有利于保护国家法定的税收,保护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保护税收的法律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的财产权利。纳税人的上述三方面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是相互联系的,有交叉的,下面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受到保护的权益列出。

  1.知情权

  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因而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这也就是纳税人有权知悉自己根据什么样的规定,负有什么样的纳税义务,以及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履行这种义务。固然国家应当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并且将是否公布作为这些规定是否生效的条件,但是在公布之后,纳税人仍然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这些规定的内容,同样,纳税程序的有关规定即使已作公布,纳税人也有权了解其有关的情况。因为纳税人的税收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及办理纳税的能力都是有限的,需要从税务机关获得支持,更重要的是纳税人将自己的一部分财富无偿地转归国家所有,需要了解履行这种义务的法律根据和法定手续,这就是纳税人的知情权。知情权有利于在法律的基础上协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地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培育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些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表明交税要交“明白税”的要求,这也就是要有知情权,所以税收征收管理法在修订时增加了关于知情权的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2.无偿咨询权

  这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在修订时增加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这项规定确定了税务机关的义务,也明确了对纳税人所规定的权利,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纳税义务的日益复杂,仅我国目前就设有25种税,在征税过程中涉及到各种税的纳税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纳税等事项,纳税人是很难有能力都掌握的,也是一般的纳税知识所不能满足的,因此需要咨询服务。由于纳税人是依照国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从而就有权利向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咨询,税务机关也有义务提供有关纳税事宜的咨询服务,这种服务是公务性质的,应当无偿提供,不应收取费用。为了明确这种服务性质,也为了明确纳税人享有这项权利,在法律中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它的实质是纳税人有权在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时获得税务机关的支持和服务。这项咨询服务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也是由公共费用开支的,确定其为无偿提供是符合税收性质的。当然,无偿地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不同于社会中介机构收费的专业性服务,它们的性质和服务目的都有所不同。[page]

  3.保密权

  这是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提供的情况或者为税务机关所获悉的有关自己利益的情况保密,这种权利方面的要求是合理的,也有其必要,税务机关应当履行这种保密义务。因为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时,有必要也有可能了解纳税人的许多情况,无论是直接从纳税人那里了解的,还是以其他方式间接了解到的,对这些情况只应限于用作税收的目的,除此以外都应为纳税人保密,这样既符合保护税收的要求,又符合纳税人的合理的利益。所以税收征收管理法在修订中增加规定,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这些规定的立足点,就是从法律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使之因此而受到损害。

  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

  纳税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但在税法中对有的税规定有减税、免税、退税的条款,如果纳税人符合减税、免税、退税条件的,则纳税人有权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比如在增值税中,对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等十余项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还有一些特定的项目可以减税或者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又比如,在消费税中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消费税(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除外);营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以其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但对托儿所、养老院、医院、博物馆等若干特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营业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或者退税,就是可以请求依法免除或者减轻一定的纳税义务,法律准许其有这样的权利,就有必要予以保护。当然,享有这样的权利是有限定条件的,只应在限定的条件下,才能享有这种权利。

  5.陈述权

  这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为纳税人的,就依法享有陈述权,陈述对税务机关所欲作出的决定的意见,包括对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意见。税务机关第一部分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必须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page]

  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6.申辩权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纳税人享有申辩权,包括可以对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的内容作出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纳税人的申辩,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在行政处罚法中还对当事人的申辩规定一条原则,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这对税务机关也同样适用,就是不能由于纳税人行使申辩权而加重对纳税人的处罚,如果违背了这条原则,纳税人因行使申辩权不但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反而招致了加重处罚,这是有悖于立法宗旨的,也是值得一些税务机关警惕的。

  7.申请行政复议权

  这项权利与纳税人联系起来,就是依照行政复议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法律上确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项程序有别于一般程序,是不停止执行原则在税收征管中的具体运用,出发点在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国家的税收,防止流失。

  8.提起行政诉讼权

  这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两项规定中,纳税人作为当事人,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所不同的是前一项规定中以行政复议作为前置,而后一项规定中则不以行政复议为前置,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这些都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有效法律措施。

  9.请求国家赔偿权

  这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中,因有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比如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赔偿制度,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使税务机关的行使职权受到了监督并加重了责任。[page]

  10.控告和检举权

  这就是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一般来说,控告是纳税人作为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控诉、揭发;检举是纳税人不作为当事人,但有权举报、揭露税务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实施对税务机关的监督。这两种权利都可以促使税务机关公正地履行职责,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十项权利是由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为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享有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尽可能充分的保护,形成了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还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十项权利中,有些权利不仅仅为纳税人所享有,其他当事人也可享有,为了叙述方便本文仅提及纳税人,在实施中仍应依照法律条款作全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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