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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实施怎样的做市商制度?

2016-09-30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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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独立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做市商制度的核心是做市商保持持续的双向报价为股票交易提供流动性,并通过交易价格为创新、创业型企业的股权融资提供合理的融资价格。

  新三板做市商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证券公司申请在新三板从事做市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3、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4、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做市业务的要求有哪些?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对主办券商展开做市业务有如下要求:

  一是应通过专门证券账户、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做市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二是建立做市资金和做市股票的管理制度,一来为了明确做市资金的审批、调拨、使用流程以确保做市资金安全;二来为了明确做市股票获取、处置的决策程序,以及库存股票头寸管理制度。

  三是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做市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等要求,合理确定做市业务规模。

  四是应建立做市业务内部报告制度和业务动态风险监控机制,以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监控做市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五是不得干预挂牌公司日常经营,其业务人员不得在挂牌公司兼职;不得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以串通报价或相互买卖等方式制造异常价格波动,损害投资者利益。

  六是开展做市业务,对报价和成交数据等应有完整、准备、翔实的记录或者凭证,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七是按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要求报告其做市股票库存、做市业务盈亏以及相关风险监控指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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