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何时实施?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于2013年2月8日发布实施,于2013年12月30日进行修改,其中明确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适用范围
上交所表示,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上交所现有产品或服务已经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如融资融券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证。
二是上交所未来开发的新产品或服务。为了满足投资者差异化的投资性需求,上交所未来将开发并向投资者提供结构相对复杂、具有一定风险的产品或服务,这些产品或服务并不适合所有的投资者。在向投资者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时,证券公司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实施适当性管理。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特点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充实、完善和整合了上交所已有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充分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有助于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文化和提升证券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向成熟市场转变。
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机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自然人投资者:
(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2)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