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如何解决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7-29 16:26
导读: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公司

  找法网网友提问:拟挂牌公司的一个法人股东(为中小板上市公司),持有拟挂牌公司10%股权,两者经营业务存在部分重合,部分产品一样,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现在新三板实务中怎么处理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外的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拟挂牌公司之间经营业务类似的问题?有没有类似的已挂牌案例?

  找法网律师回答:以下内容仅作参考,具体风险还是项目组和经办律师讨论一下。

  上个月正好去北京关于同业竞争的问题,找到挂牌业务部的胡XX,现在NEEQ对于同业竞争的审核尺度还是很宽的,主要核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对于其他关联方比如5%以上股东、董、监、高以及其他构成重大影响的并不采取一刀切的态度。

  建议项目组首先考虑转让股权,或将业务收进来,彻底解决。

  如果不行,就充分披露,但通过协议、承诺的方式避免有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的情况,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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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

  主办券商和律师在企业挂牌前,应对同业竞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的结果,结合公司和关联方的具体情况,通过如下方式对公司同业竞争问题进行解决:

  (1)对关联方经营的业务进行调整,使关联方从事的业务与挂牌公司的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

  (2)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控制的企业的所有股权;

  (3)挂牌公司通过受让关联方股权、收购关联方经营性资产和业务的方式,消除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关系;

  (4)挂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辞去其在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重要职务,并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5)对关联方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进行变更与调整;

  (6)在挂牌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对避免同业竞争问题作出规定;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和活动;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挂牌公司签订《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约定,不得从事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否则,因从事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挂牌公司所有,同时按同业竞争业务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向挂牌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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