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提问:遇到一个这样的问题:
一家公司A拟投资另一家已经完成股改的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B,即新三板的公司B拟增资扩股4000万。公司A拟投资1亿元,其中4000万为增加的注册资本,6000万为资本公积,分两次出资到位,现公司A要求的方案:
在公司B挂牌前投入5000万,其中4000万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为资本公积,及注册资本一步增加到位;公司B挂牌新三板后再投入5000万,全部为资本公积。
请问该方案在申报审查时会否存在出资不到位的问题,会否影响B公司挂牌新三板?
找法网律师回答:个人认为不属于“出资不实”:
1、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主要目的是维持法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之间的一致(出资义务),公司A已缴足注册资本,未缴足股本溢价部分款项。而股本溢价部分的缴纳可看做股东与公司间的非公司法强制的合同法律关系。只要有契约保障(公司A确定认缴并按约定在规定时间内缴足资本公积),不能认定A公司出资不实。
2、新公司法修订后,增资已无需“验资”,不存在验资时按照增资价格比例核定出资情况的报告(1:1.5,即注册资本2000万,资本公积3000万),在公司章程中只需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即可。
3、认缴不需要做分录,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实际收到的投资款,二次投入的5000万资本公积应该从契约上保证兑现。资本公积主要用作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如股转公司认为有无法兑现损及公司股东利益之可能,可由A公司出具承诺,在缴足资本公积前不予转增,出现亏损现有资本公积无法弥补之情形下由股东在未缴足资本公积范围内优先承担,未按约定在规定时期内缴足承担一切由此行为引起的损及公司及其他在册股东利益的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股东出资不实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出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