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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特许权使用费交的进口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2019-03-15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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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使用范围,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使用范围主要有哪些呢?
特别需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函[2009]507号),明确了下列四类使用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一、是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是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是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由此可见,特许权使用费在定义上,目前仍然基本局限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许可所得。 (2)特许权适用情况 《协议》Article 8 (c)规定:“作为被估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被估货物有关的特许权利费,只要此特许权利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计入完税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条件: 1、与被估货物有关: 确定一项特许费是否与被估货物有关,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支付对象,这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我们在分析被估货物(有形货物)和权利、信息或服务等(无形货物)的支付关系时,一般应把握一项基本的原则,进口商是否可以无需购买无形货物就可得到有形货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无关,此时应尽可能将它们分开计价;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有关。 进口货物的复制权与被估货物无关。 2、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3、买方支付且尚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之中 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特许费的支付必须是被估货物的一项销售条件,这是判断该费用是否成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一部分的重要标准。这里所说的销售是指输入进口国的出口销售,因此有关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在进口国内转售该货物时所引起的特许费,即使成为转售的一项条件,也不能成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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