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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中庸之道

2019-02-10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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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释义:豫:有准备。立:成功。废:失败。意思是:做任何事情都要先做好准备。有了准备就会成功,没有准备就会失败。炒股也是这样,入市前应做大量准备。譬如连股票是什么都不知道就盲目入市,自然是失败多。尽管股市无门坎,不需要高学历,

一、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释义:豫:有准备。立:成功。废:失败。意思是:做任何事情都要先做好准备。有了准备就会成功,没有准备就会失败。炒股也是这样,入市前应做大量准备。譬如连股票是什么都不知道就盲目入市,自然是失败多。尽管股市无门坎,不需要高学历,但像除权、委托、市盈率、布林线、权证、H股、B股三方存款等数语代表什么总要了解吧。经常有股民(不仅是新股民)问我:什么是大小非?我总是哭笑不得无言以答。至于如何读懂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就知之者甚少了。没有准备, 没学爬,就学走,凭着一股牛劲,一头撞进股市, 可能凭运气有一两次能成功赚钱, 但最终跌倒失败就不足为奇了。
二、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释义:广泛地学习知识,周密地探究它,谨慎地思考它,明晰地辨析它,坚定地实行它。股市是人生大课堂, 博学十分重要, 不仅要学经济学、社会学、行为学,还要学心理学、博弈学等。可谓炒到老学到老, 学了还要用, 要立竿见影去实行。成功与失败经验影响着你行为。让你能面对浩瀚信息与繁杂噪音依然保持清醒及冷静,让自己理性思维作出正确判断。才不致于把镀铜当做了黄金;把鱼趐当做了粉条。

三、君子之道,辟如行远必自迩,辟如登高必自卑。释义:君子中庸之道,就像是走路,一定要从近地方开始走向远处;又像是登山,要从低地方开始。炒股也像是走路,要有目地,从近到远,譬如设定每年赚50%(这可能是所有行业高利润了),目标达到后就应收手,其他是别人,要耐得住指数继续上涨诱惑。倘若贪下去,一根阴棒会吃掉你所有利润。炒股也像登山,1664是山脚,3500是山腰还是山顶?若是山顶,多跨一步就是悬崖,故登高时要自卑,把风险放在首位。但不管是山脚还是山顶,6124终究是会被征服。新西兰登山家希拉里,在率先登上珠穆朗玛峰后,经常被记者问同一个问题,你为什么要不顾生命危险去攀它呢?他总是不回答,在被问了无数次之后,他答出了一个让所有人都无法再问答案:

因为它(指珠峰),就在那里!

因为它就在那里!目标在那里摆着,征服它不需仼何理由!

四、得一善,则拳拳服膺,而弗失之矣。释义:拳拳:牢握不舍意思。膺:胸。服膺:紧贴胸前,表示牢记意思,意思是:得到一种好道理,就牢牢地记在心上,而且永远不丢掉它。炒股最忌讳好了伤疤忘了痛,对08年那次史上最熊单边跌市,应印在脑子里,融化在血液中,对随处都能见到那句“股市有风险,入市当谨慎” 不要当成耳边风,那风虽弱,是很容易把一个大活人吹倒。4000年前有个法国哲学家蒙田说过这样一句话:风不会对漫无目者有所青睐!

五、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释义:君子对自己不是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情,是抱十分谨慎态度。股市中林林总总小道消息可谓纷繁复杂,即使你有十只眼睛,四个耳朵也难分辨。因而眼见为实,耳听为虚就十分重要。不是亲眼所见、亲耳所闻消息,不听不信不传。一切以正道消息,公开披露信息为投资参照,才能使你避免掉入无处不在,形形色色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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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平台向投资者借款,到期的投资者不偿还,我想起诉投资者法院能受理多少开庭,投资者在深圳我在深圳起诉还是在哈尔滨起诉
到期不还,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借款。若借条有约定管辖地,则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则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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