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私募基金在项目投标中的联合行为

2019-02-17 17: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公司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公司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私募基金在项目投标中的联合行为.私募基金之所以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其承受风险的能力,一旦我国的私募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将会涌现较多投资相同产业并具备竞争关系的主体,这些私募基金的联合可有效弱化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协助公司管理,能获得必要的资金以

私募基金在项目投标中的联合行为.私募基金之所以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其承受风险的能力,一旦我国的私募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将会涌现较多投资相同产业并具备竞争关系的主体,这些私募基金的联合可有效弱化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协助公司管理,能获得必要的资金以分散投资风险,尤其是风险达到单独一家私募基金不能承担时,联合更强化私募基金的投资信心;但与此同时,私募基金的联合也可能导致竞争减弱,降低控股目标公司的支付成本.

例如,几家私募基金联合共同对一项目投标,最终的投标价格将可能远低于各家私募基金分别投标时的价格。当局制定规范时,宜采取合理原则,前瞻地考虑私募基金联合行为的出发点,明确私募基金可以联合组成基金团队,共同参与对特定项目的投标,但是,禁止操纵投标、固定价格和划分市场(或者机会)的行为。私募基金在项目投标中的联合行为.

公司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852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公司法律师团,我在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