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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上市公司的收购?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2-16 02:43
导读: 所谓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成为或者可能成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收购人虽未成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成为或者可能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致使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行为。收购

所谓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成为或者可能成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收购人虽未成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成为或者可能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致使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行为。收购人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

收购的积极意义在于:(1)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2)培育控制权市场,强化公司的外部治理,对经营不善的公司控股股东及管理层形成外部压力,促进管理层提高公司业绩和运行质量。(3)扩大公司的经济规模,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能力。(4)优化企业组合和产业结构,使企业实现专业化协作。(5)实现多元化经营,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立足于我国国民经济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的现实要求,充分体现了鼓励收购上市公司、培育控制权市场的立法精神和政策导向,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作出重大变革,将我国证券市场实行了十多年的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强制性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人在持股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必须采取要约方式。此时,收购人可以选择按一定比例发出收购部分股份的部分要约,也可以发出收购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约;在协议收购的情况下,收购人还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从而大幅降低了收购人的成本,减轻了收购人的义务,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

此前我国实行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是为确保中小股东的退出权利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但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情况下,由于流通股价格与非流通股价格相差悬殊,实行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的结果是,收购人的收购难度加大,市场效率降低,投资者得到的保护有限,控制权市场对管理层的约束无法体现。可以说,在现有的国情下,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收购的市场效率,不利于发挥上市公司并购对于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

在《证券法》的框架下,由于收购人在收购中掌握主动权,可以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分散程度来决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收购,不必担心在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情况下出现的公司退市风险,因此,收购人的收购方式将呈现多元化,既可以通过一对一的协议收购,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举牌收购,还可以采取主动要约收购,或者将上述方式混合运作。与此同时,基于价值发现的敌意收购将会增加,由此引发的收购与反收购、竞争性要约收购将会层出不穷,从而活跃控制权市场,使上市公司管理层面临随时被更换的压力,并购市场对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约束将得以充分体现。

所谓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按照同等价格和同一比例等相同要约条件向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收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

根据收购人拟收购的股份数量,要约收购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全面要约是指收购人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的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意思表示;部分要约是指收购人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的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意思表示,当上市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超过收购人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时,收购人按同一比例收购。

根据要约的发出是否基于收购人的意愿,要约收购又可分为强制性要约收购和自愿的主动要约收购。根据《证券法》,当收购人持股达到30%时,拟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选择向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这就是强制性要约收购。收购人根据自身实力、投资策略和经营需要,向上市公司的股东主动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一定比例的股份的收购要约,这就是主动要约收购。

所谓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协议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协议收购包括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就直接受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达成协议,从而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也包括收购人与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就受让对控股股东的控股权达成协议。由于协议收购多为股东之间“一对一”私下协商,因参与者有限,交易机制不透明,价格发现不充分,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问题,因非流通股缺乏公开交易市场,价格远低于流通股市价,因此,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主要采取协议收购非流通股的方式进行。

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主要包括公开市场收购、行政划转、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收购、继承、赠与、司法裁决等多种方式。所谓公开市场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直接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从而达到控制或者可能控制上市公司的行为。所谓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收购,是指上市公司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向收购人直接发行新股,从而使特定的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的行为。

善意收购是指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就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达成共识的收购行为,善意收购通常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或非公开发行收购方式。

敌意收购是指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就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达成共识而强行收购的行为,敌意收购通常采取公开市场举牌收购或要约收购的方式。

反收购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会不接受收购人提出的收购条件,为避免控制权转移而采取措施限制本公司被收购的行为。主要方式包括董事会任期错位、以低价向收购人以外的股东发行股份来降低收购人的持股比例、对外出售公司优质资产、高额举债投资、购买无效资产、回购股份,等等。反收购通常是现有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为维护自身利益、巩固其在目标公司中的控制地位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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