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获得的所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并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举例: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3年1 月1日授予某高管10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5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5年7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3元/股,该高管人员按 1元/股购进,2006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5.5元/股,该高管人员将上述股票卖出,获利45万元。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3-1)=200,000元;转让股票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5.5-3)= 250,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股票期权所得适用4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5,375,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 ×45%-15,375=74,625元;而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该高管人员获得的250,000 元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并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所得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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