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现状
或有事项处理法。在授予日按照行权价确定债权和所有者权益,借记“长期应收款”等,贷记“预计股本”等。行权时,将债权转为现金,借记“现金”,贷记“长期应收款”;将预计股本转为股本,借记“预计股本”,贷记“股本”。如果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将股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支付给经理人,则作为公司的费用处理,借记“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贷记“现金”。
其缺陷在于:一是与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或有事项”一章的相关精神不符;二是容易导致企业资产的虚增,不符合谨慎的原则;三是如果股价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比较大,会导致费用不均衡,由于这部分差额记做费用在行权日所在年度入账,没有均衡地摊销至授予日和行权日之间的年度,因此不符合配比原则,会出现行权日所在年度企业利润锐减的现象;四是如果期权持有人放弃行权,需要冲减以前的记录,有操纵资产的嫌疑。
三阶段处理法。这种方法与或有事项处理法类似,只是设置的会计科目有所不同。授予时,确认股票的或有交付义务和股款的或有收入,借记“或有认股款”,贷记“或有股本”,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股票期权溢价”。在授予期内,当股价大于行权价时,其差额相当于公司给予经理人的报酬,应在会计期末计入“管理费用”。行权时,确认现金收入和股票的交付,借记“现金”,贷记“或有认股款”;同时,借记“或有股本”,贷记“股本”,并将股票期权溢价转为股票溢价,借记“股票期权溢价”,贷记“资本公积——股票溢价”。到期未行权或失效时,应冲销授予日记录的“或有认股款”、“或有股本”及“股票期权溢价”科目。其缺陷在于没有反映股票期权的补偿成本,高估利润。
模仿的内在价值法。按照APB25的规定,授予日股价低于行权价,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不须进行会计处理;若股价高于行权价,其差额应作为公司的递延资产在以后的服务期内逐期摊销转为期间费用。会计处理上,一方面记录股票期权,另一方面确认递延资产,借记“递延资产”,贷记“股票期权”;在随后的各会计期末,摊销期权的补偿成本,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递延资产”;经理人行权后将期权转为股本,借记“股票期权”,贷记“股本”。
这种方法容易操作,尤其是在公允价值的确定尚不规范的情况下,也较适合目前我国股票期权的实际情况。但是,内在价值法只确认了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而未确认其时间价值,难以体现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同时,在股价变动较大时,增加了调账的难度,如果经理人放弃行权,需冲减原来的记录,有操纵利润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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