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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的规范企业间的借贷(下)?

2019-02-12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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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

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成本。

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安排实现企业之间融资的目的

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物、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通过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四)企业借贷的法制建设展望

禁止企业之间借贷,剥夺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对自有资金的有效利用。基于企业之间融资的实际需求,在不危害整体金融秩序的前提下,堵不如疏。正是在此基础上,《贷款通则》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删除禁止企业之间借贷的规定。央行15日首次表态,建议民间借贷合法化,传递着两个信号: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我国金融业,对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存在着爱莫能助的事实或心理负担;二是借助民间借贷的力量,活跃资金投放市场,无论对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对平民百姓通过闲散资金投资增益,还是对各商业银行本身,益都必然大于弊。

事实上,给不给民间借贷相应的政策,做不做更详细的规范,民间借贷的现象都是存在的。随着经济的加速发展,民间借贷会变得越来越活跃,越来越规模化。对民间借贷,如果没有详细的掌控方案,这些游离于银行经营以外的资金长期处于暗箱操作的状态,政府及金融部门就不能获得资金投向投量的第一手资料,民间借贷甚至可能涉及其他犯罪,金融及其财政政策工具的运用也会受一定的阻碍作用。

应该说,央行建议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做法,十分聪明。这既能保持和促进商业银行规范化自主经营,也给商业银行“够不着”、供应不满的中小企业或个人一条出路,让他们的资金需求得到另一种方式的融通。

其实,我国法律早就对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作过规范,即只要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4倍,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说明,我国民间借贷有既成的大方向和总体格局,民间借贷合法化一说,真正缺乏的是承载合法化民间借贷的实施细则,以及维持民间借贷合法化运转的中介机构。

可以相信,政府会逐步规范这种灵活的借贷形式,并使这种形式为中国经济建设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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