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际项目融资中的担保文件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2-13 18:17
导读: 国际项目融资中所使用的直接担保文件主要为项目资产担保协议、保证人提供的有限信用保证协议和由项目主办人或政府机构出具的安慰信,它们在法律上往往被作为项目贷款协议的附件。但由于项目融资的贷款偿还主要依赖于项目现金流量,而不是依赖于借款人本身的信用和担保

  国际项目融资中所使用的直接担保文件主要为项目资产担保协议、保证人提供的有限信用保证协议和由项目主办人或政府机构出具的安慰信,它们在法律上往往被作为项目贷款协议的附件。但由于项目融资的贷款偿还主要依赖于项目现金流量,而不是依赖于借款人本身的信用和担保财产的价值(它们均不足以作为偿债保障),这就使得项目融资中的担保须追求某些特殊的目的。

  项目融资中的项目资产担保协议形式上与一般的资产抵押和按揭文件无异,但在内容上则具有以下特点:⑴该担保协议要求项目公司以全部项目资产(包括未来建成的项目资产)作为担保,实现项目资产的“总担保化”,这在缺乏按揭制度的国家中通常须依意思自治原则做出详细的合同约定。⑵该担保协议通常要求在贷款人的债权得不到按约清偿时,使之可得到对项目资产的物权性权利(包括将其委托第三人经营的权利),而不是仅依其取得“强制性债权”②,按照英美法学者的认识,项目资产作为担保品的价值是极小的(例如设有预计油气流量的输油管线),它根本不足以作为贷款偿还的保障,因此“项目的贷款人将更重视项目运营方已证实的能力而不是资产的价值,因为是运营方的能力而不是项目资产的价值决定了贷款是否能按时偿还”③。⑶该担保协议须禁止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再行提供任何第三人设为担保,以保障项目贷款人享有优于其他债权人或追索权人的物权性权利,并在贷款协议被违反时,使贷款人可以合法地成为项目资产的指定接收人。⑷该担保协议需规定项目公司有责任办理和取得项目资产权利的一切法定手续,并有责任在项目资产建成后办理所在国法律要求的一切登记手续。⑸该担保协议通常指定由特定的代理机构或信托受托人负责对设为担保的项目资产进行监督和保护,并且须规定其担保权享有人为可以变动的银团贷款人。

  项目融资中的信用保证协议在形式上与一般的保证文件亦无不同,但在保证协议的内容和目的上也具有自己的特点。首先,此类保证系仅具有附属担保意义的有限信用担保,它实际上是项目贷款信用保障机制的某种补充,因而确定有限担保额通常须首先明确有效净现金流量与应偿贷额之间的信用差额。其次,此类保证通常以担保某种具体的信用保障措施为直接目的,并且将在该信用保障措施发生违约时(而非在借款人不能偿债时)实现该保证之债,其作用具有复杂性,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信用保证有现金流量缺额保证、建设或运营成本超支保证、其他特定的项目风险保证等。除上述担保形式外,在项目融资中还经常使用意向性担保,其典型形式为“安慰信(Letter of Comfort)”。它是由项目主办人或政府机构向贷款人出具的旨在提供特定信用性保证的意向表示,其内容往往不限于承诺信用之债,还可能是追加投资承诺或者债务主体变更承诺。[page]

  由上可见,在项目融资中,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均仅具有补充手段和附属手段之意义,它们所起的作用与传统意义上的抵押与保证并不完全相同。事实上,在项目融资结构中, 保障贷款偿还的主要手段并不是直接担保,而是被称为“间接担保”的信用保障手段。其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就是项目完工担保协议、现金流量缺额担保协议、设备与材料长期供应合同、项目产品长期购买合同、信托文件等,此外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机构签署的特许文件和项目工程承包人签署的一系列保函也具有项目贷款信用保障作用。下面将仅对其中几种重要的“间接担保”文件做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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