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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2-12 01:56
导读: 融资租赁交易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的交易方式。借鉴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总结我国融资租赁交易的具体实践,新的合同法把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个列名的分则合同进行了规定。即: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件的选择,向出卖

  融资租赁交易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的交易方式。借鉴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总结我国融资租赁交易的具体实践,新的合同法把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个列名的分则合同进行了规定。即:“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如何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立法中最重要的条款。因为它是融资租赁之所以能区分传统租赁而作为一个独立列名合同存在的关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简单明确地揭示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关键特点——承租人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这一规定也完全符合《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对融资租赁交易特点的表述“承租人指定设备并选择供应商,并不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

  传统的租赁业务,出租人是以自己已拥有的财产,或自己根据市场需求判断购买后拥有的财产进行出租业务。传统的租赁合同是典型的双方当事人的双务合同。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不拥有也不需要设备,是承租人选择了出卖人和租赁物,由出租人出资购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一旦向出卖人支付了价款,他最关心的就是租金的支付,并且完成了他作为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由于承租人行使了购买决策权,出租人宁愿让承租人取行使与其利益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并由出卖人直接对承租人负责。这就是形成了国际租赁公约在阐述缔结公约必要性时所提到的:“意识到……融资租赁交易所产生的特有的三方关系。”在公约第一章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条中对这种三方关系的交易形式也做了清楚的表述:“在这种交易中,一方(出租人)1.根据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应商)订一项协议(供应协议)。根据此协议,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设备),并且,2.与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根据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第二百四十条进一步明确“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由此可以清楚看出,融资租赁合同最基本的交易特征就是由三方当事人(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及一、二个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组成。正是这种交易特征,使其与传统的租赁合同及其相关的一般买卖合同相比较,有着独特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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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两百四十条 > [2]《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两百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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