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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人格”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2019-02-16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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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回放:2009年3月,一家公司向某厂购买了价值120万元的设备,合同约定该公司须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公司没有依约付款,某厂派人催款得知该公司早已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半月前公司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公司现已无力还债。请问,某厂能否直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一家公司向某厂购买了价值120万元的设备,合同约定该公司须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公司没有依约付款,某厂派人催款得知该公司早已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半月前公司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公司现已无力还债。请问,某厂能否直接要求股东还款?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

  法律上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即揭开公司面纱,因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系义务承担者的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从本案来看,该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刻意转移资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滥用了公司人格。因此,该厂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否认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要求股东付款据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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