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状态。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僵局及其解决办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就是公司法关于打破公司僵局的唯一规定,其赋予了持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也有人认为,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两条规定为公司僵局的处理也作了规定,如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这为强制股分收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认为这为只有两名股东的公司允许一名股东因公司僵局而退出公司提供了打破僵局的途径。其实,该两条规定不能作为破解公司僵局制度规定,因为这两条规定所要解决的问题都不是因公司僵局引起的,其立法的目的与破解公司僵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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