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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审查确认权

2019-03-22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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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三大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笔者认为,将债权的审查确认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来行使,似乎是将人民法院的司法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三大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债权(也称破产清算组)发生联系,就其所申报的债权性质及其数额,向法院提供证据或补充证据,由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明规则和审判观念予以逐个判定。债权人对法院的此项认定,只享有一次申请复议权。复议后的债权即视为确定,产生如同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即成为债权人参加和取得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由此可见,在债权人参加审查和确认债权的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并不享有决定权或确认权,而仅享有讨论权、异议权和申请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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