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江苏省江苏法院在破产企业李堡轧花有限公司召开破产情况职工通报会,这一举措在该县破产工作中还是第一次。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召开债权人会议是一项法定程序,但对应否召开会议将破产有关情况通报给职工一直存在争议。不少人认为,既然法律未作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情绪又难以控制,开得不好容易引火烧身,甚至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海安法院在审理李堡轧花有限公司破产案时认为,企业职工作为企业内部的债权人,尽管与外部债权人有所不同,但他们同样属于债权人的范畴,理应享有破产知情权。只要采取得当措施,取得职工信任,绝大部分职工就能接受破产这一现实。
李堡轧花有限公司成立于1951年,不少职工服务企业几十年,年岁较大,再就业非常困难,听到企业破产的消息,情绪激动。为保证通报会的顺利召开,审判人员和清算组成员主动深入一些职工家庭做工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职工解决棘手问题。向职工发放破产知识手册,提高职工对破产工作的理性认识。认真核对职工名册,确保与会通知不漏发一人,避免节外生枝。会前,通知职工100余人,结果到会率超过80%。
当天,共向职工通报了公司破产的原因、破产清算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清算组已做的相关工作情况、清算组近期的工作安排、破产工作组对广大职工的承诺等八个方面的内容。该公司一名老工人说:“让职工拥有企业破产知情权。有利于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破产事宜,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误会,我们相信清算组一定会妥善安排我们的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