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市属企业改革,破解市属困难企业改革发展遇到的难点问题,我市对《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济南保险待遇,应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预留缴纳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国家未出台新政策和破产企业土地资产未变现前,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依据规定标准按年度分期缴纳;企业破产程序终结时,一次性缴清。已进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企业有上述情况的参照执行。
同时,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原破产企业拖欠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在法院裁定破产后15日内,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先垫缴拖欠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金部分,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垫缴资金后15日内办结破产企业职工减员手续。剩余拖欠养老保险费由社保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报债权按程序清偿。按程序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属于政策性破产符合申请核销条件的,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申请核销养老保险费;依法破产不能核销的,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变现收益中平衡弥补,变现资金不足以清偿的从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平衡解决。
困难企业清缴拖欠社保费可免相关滞纳金
为促进困难企业职工流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的市属困难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认定符合条件的,办理职工减员(包括退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调动等)个案清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时,在国家和省、市未有新政策出台前,养老保险按现行补缴办法,减收补缴系数,同时免除其他险种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