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吉林费用提取比例(计算到省当年统计的平均寿命止)一次性提取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交由社会保险公司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共同研究解决。
十二、利用解散国有企业的技术、设备、人员组建新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原企业还贷无能力的,银行可给予“停息挂贷”的优惠政策;对新企业,税务、工商部门给予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十三、解散国有企业留守人员的组织管理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工资、各种福利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可能给予适当补贴。
十四、出售、解散、破产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