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为完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审核目的
通过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确保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企业改制工作稳步实施。
二、审核范围
进行所有制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包括湖南。
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真实、规范、有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审核。进行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准文件或意见;
2、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合法、完善、切实可行;
3、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4、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其它债务已得到清偿或已妥善处理,没有欠缴社会保险费;
5、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均得到妥善安置,安置经费已落实到位;
6、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明确、落实。
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先由破产改制办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经厅(局)内有关处室、部门会审后,报厅(局)领导审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理由,签署不予核准意见,并书面告知不予核准意见、理由或需补正的材料等事项。
(三)审定。由厅(局)领导按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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