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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关系

2021-12-02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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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共益债务是企业在破产阶段才会出现的概念。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产生的相关债务就是企业的共益债务。破产费用也是在企业的破产阶段产生的概念。那么,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有哪些联系和区别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关系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是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大程序中都面临的花费支出。由于破产程序是一个讲究效率的程序,为了效率价值的实现,一方面,要考虑降低破产程序所花费的成本,以使债权人易于启动破产程序;同时,还要考虑要有一个防止滥行启动破产程序的费用门槛,在这两者之间求得平衡。另一方面,破产程序也应该支付那些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不得不花费的费用,以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我国新破产法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提出来的,指的是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破产程序进行中所必需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为管理、维护、增加和分配破产财产而发生,需要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出或随时支付。在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破产法中,并不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二者加以区分,而是平等清偿。而在德国,则赋予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不同的法律地位,当二者并存而财产不足清偿时,应首先清偿共益费用。这就是平等清偿主义与区别对待主义的区别。

  我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仅规定了破产费用,并未规定共益债务。2006年的新《企业破产法》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了区别,专设第五章分别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且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由此确立了中国破产法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对待主义。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1、诉讼费用

  这一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

  破产费用所包括的案件诉讼费用必须是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个别债权人因其他争议而发生诉讼的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自破产案件受理后而丧失,债务人所有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当然,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也就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变价费和分配费。

  第一,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占有、清理和保管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债务人的营业而必须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清理费用、维修保养费用、保险费用、营业税费、公告费用、通知费用等。此外,律师费、聘请会计师的代理费用,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费、文书制作费等行政管理费用也包括在管理费范围内。

  第二,债务人财产的变价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处理非金钱的债务人财产而将其变现为货币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估价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拍卖费用、执行费用、登记费用以及变价债务人财产的税费等。

  第三,债务人财产的分配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将债务人财产分配给债权人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分配表的制作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提存分配费用等。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顺序

  1、破产费用具有优先受偿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我国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系采取的区别对待主义,其立法本意应是将破产费用放在清偿顺序的首位予以优先保护。

  2、对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表述应严密结合前款规定进行理解。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对于此款的理解,应结合第二款和着重对“或者”两字进行理解把握。首先,第二款已明确规定破产费用相对共益债务具有先行受偿的权利,应首先对其予以清偿。其次,“或者”系表示的一种选择关系,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选其一,按比例清偿的规定应是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者自身内部进行。

  在实践中,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应严密结合第二款确定的前置条件实行。即首先需确定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顺序,再在此基础之上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清偿。当债务人财产能够完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项费用时,不存在支付顺序的问题;当债务人财产不能完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应当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各破产费用按照比例进行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仅够清偿破产费用时,共益债务将不予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后所剩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时,各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

  另,该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执行此款规定时,如何保证所有破产费用的先行受偿权存在一定的问题。按照随时清偿原则,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同一时间产生,此时,可以按照此条第二、三款规定按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能够保证实现破产费用的先行受偿权。但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是同时产生,且先产生共益债务,后产生破产费用时,按照随时清偿原则,就存在先清偿共益债务,后清偿破产费用的问题。若该笔共益债务大于破产人财产,后产生的破产费用将不能得到清偿。

  以上就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关系的相关内容,通过阅读上述资料,可以知晓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不仅体现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而且也体现在产生的原因上。明确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关系,有利于应对实务中出现的破产债务与共益债务偿还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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