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当中,破产财产应当优先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清偿,然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伤残补助、医疗费、抚恤费以及欠职工的应当划进职工账户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等,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给职工的相关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相关税款以及除了第一项的相关费用以外其他应缴社保费用。
3、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申请,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
2、立案审查,法院是否受理的决定;
3、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4、受理案件后的工作,债权申报登记;
5、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6、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将暂停,公司将继续运营;
7、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终结的认定,企业注销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破产案件首先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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