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被驳回,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或重新提出申请。
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1)业务重组:是指对被改组企业的业务进行划分从而决定哪一部分业务进入上市公司业务的行为。它是企业重组的基础,是其重组的前提。重组时着重划分经营性业务和非经营性业务、盈利性业务和非盈利性业务、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然后把经营性业务和赢利性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业务,剥离非经营性业务和非盈利性业务。
(2)资产重组:是指对重组企业一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分析、整合和优化组合的活动。它是企业重组的核心。
(3)债务重组:即负债重组,是指企业的负债通过债务人负债责任转移和负债转变为股权等方式进行重组的行为
(4)股权重组:是指对企业股权进行调整的行为。它与其他重组相互关联,甚至同步进行,比如债务重组时债转股。
(5)人员重组,是指通过减员增效,优化劳动组合,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行为。
(6)管理体制重组,是指修订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管理体制,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行为。
《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在实践中,不同的企业破产重组的时间并不完全相同,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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