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重整程序的发动,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1、程序启动主体多元。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中,程序的启动主体只包括债权人及债务人。与此相对而言,重整程序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甚至董事会也在一些国家、地区的立法上也获得了重整申请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82条即属此类。
2、担保物权受限。从世界范围来看,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受到严格限制——在重整期间暂停行使。但是,在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中,各国立法一般都赋予该类债权人不依程序而优先受偿的别除权利。
网友提问:
实行破产重整程序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答:
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这就是,企业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换句话说,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大。这一概念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破产重整程序如何发动,程序是怎样的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