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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

2021-07-1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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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一个企业宣告破产后,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破产的,破产程序的启动和管理需要相关的负责人,那么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

  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方案及规则,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工作方案各不相同,没有统一标准。

  判断招募重整投资人方案的合理性,主要考量是否依据了重整的理念,在程序上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实体上,重整投资人提出的债务清偿方案的偿债率是否高于清算状态下的偿债率。即选定投资人要有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的合理性。

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

  二、谁是招募重整投资人的主体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即采用了“谁管理谁制备”的规则,这有利于制备人在充分掌握债务人信息和开展多方谈判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

  招募重整投资人是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基础。比如,负责盖房子的人自然要负责打地基。因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的立法精神及对破产法的学理解释,招募重整投资人属于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工作范围。谁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谁就应该是招募重整投资人的主体,负有招募重整投资人工作的责任。

  三、什么是重整的理念

  重整具有债务清偿与企业重组结合、私权保护与社会利益协调的特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破产的立法宗旨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债权人、债务人与社会利益均衡本位的变化过程。

  现代破产法已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民商法),同时也具有公私法交融的经济法属性。重整制度的建立是破产法社会价值取向发展中的一次突破,在现代立法由个体本位逐步向社会本位的转变过程中,重整制度体现国家公权力透过司法程序对私人经济活动的主动介入,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强调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综合利用各类法律规范解决破产所面临的社会问题,正是重整制度得以诞生并迅速发展为各国破产立法重要支柱的理念基础。

  重整制度设置的目的是挽救企业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避免因其破产清算造成的各种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使债权人得到较清算更多的清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破产重整投资人的招募程序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标准,只要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即可。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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