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即清算机构,是企业经营终止后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权务机构,它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
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如同注册是公司取得法律人格的必经程序一样。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涉及公司清算等方面的问题会越来越多,尽管立法机关已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但在实践中有的问题仍不断暴露出来亟须解决。作为公司登记机关认定清算组成员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终止公司人格之后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能否得到实现,社会经济秩序能否得到维护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有限公司有二十多名股东,清算组成员由五名股东组成。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后,由于股东认为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故将登记机关告上了法庭。结果登记机关败诉。为什么会败诉呢?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看起来,好象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全体股东组成啊,其实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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