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该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这意味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对本法规定的适用,由有关法律规定,但仍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我国迄今为止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公司破产后偿还债务后,应首先从公司财产中扣除破产费用,然后使用剩余财产来清偿债务,破产费用可以按比例支付;应当先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用。然后偿还破产欠下的社会费用,最终支付偿还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资产不足以按相同顺序偿还债务,则将按比例分配它们。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有出台个人破产法吗的相关知识,没有出台个人破产法,但是深圳目前已经有个人破产的法规出台,申请个人破产也需要一些条件,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