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破产能力,指的是民事主体的破产资格,即哪些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破产程序退出市场, 也就是破产法在主体方面的适用范围问题。 破产能力之争,在我国最早滥觞于100年前沈家本先生起草《破产律》之时。20年前新中国的第一部《企业破产法(试行)》起草时,也存在是适用于所有企业还是只适用于破产程序的破产具有了参照适用新破产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