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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20 14:29
导读: 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对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是否真实合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予以立案的行为。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只是为破产程序的开始提供了条件,并不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只有经人民法

    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


      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收到破产案件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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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第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实务指南)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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