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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破产案件的调研报告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20 06:06
导读: 法院破产案件的调研报告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结构战略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陆续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在近几年中大幅度增加,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到国有商业银行债权和

    法院破产案件的调研报告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结构战略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陆续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在近几年中大幅度增加,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到国有商业银行债权和社会稳定,因此受到政府及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和关注。东营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起步较早,几年来妥善审结了一批破产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一些作法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近期通过调研,将东营法院近几年来审理破产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同时查找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破产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00年以来,东营市全面开展破产案件金数额较大的破产企业,往往受安置资金不足的限制,职工得不到有效安置,既有失公平,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几点建议

      (一)改革清算组的组成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清算。以往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组多为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土地、劳动等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这对破产清算中问题较多的国有企业破产来说无疑起到了很好的协调作用,但同时这种作法也存在着积极性不高、政府干预较多等弊端,逐渐失去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48条对清算组成员的产生与《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相比,明确提出了“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第49条还规定“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由此可见,在破产清算中引入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工作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提倡。因此,在今后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应进行探索和尝试。

      (二)准确定位法院与清算组的关系,提高清算组的自主操作性。当前审理破产案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法院参与破产清算过度深入,对破产清算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件小事都由法院说了算,这既削弱了清算组的工作积极性,又使清算组产生了依赖心理。因此,在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管理人实施具体清算事务的情况下,为维护法院的中立、超脱形象,正确处理法院和清算组的关系,破产程序还应遵循法院领导下的清算组自主操作原则。法院应尽量避免卷入普通的具体的清算事务中去,充分发挥好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的职能,对清算组的工作实施好监督。

      (三)强化破产案件合议庭的功能,妥善处理审理中遇到的问题。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较长,它不可能象一般纠纷案件一样合议庭开一次或几次庭就能合议解决,因此,在现实审理中形成了事实上主审人一人审理的局面,其他合议庭成员对案件情况一概不了解,一旦主审人发生工作变动,便无人了解案情。同时破产案件审理中头绪繁多,事务复杂,加之目前破产法律规定不够细致,在案件审理中一旦遇到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就难以作出决定。这些问题都要求应当加强破产案件合议庭的功能,对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合议决定,其他合议庭成员应当对案件的审理做到基本的了解。

      (四)探索创新执行方式,加大对外债权催讨力度。破产企业应收债权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在很多破产企业的帐面总资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这些债权的清理、追讨和分配工作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由于我国现有的破产法律对破产应收债权清算规定的缺陷,造成法院和清算组思想上的忽视和操作程序上的盲目性,使破产应收债权清算工作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得不到足够重视,大量的破产应收债权无法追回,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关于破产应收债权的清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73条至75条进行了规定,该规定比以往关于破产应收债权的清理程序规定的较为详细。但由于破产应收债权清理工作非常烦琐,要求法律规定的过于详尽也不现实,因此还有赖于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创新执行方法。由于破产应收债权的执行与一般纠纷案件的执行有所差别,因此在执行时不能过于死板,应掌握执行的灵活性。对偿还能力差的债务人,可采取分期履行、适当让步等方式。债务人可与清算组协商,就债务人所欠数额及还款计划、期限及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还款协议书。对债务人应该按期履行而未履行的,应及早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督促债务人尽快履行,或直接对其强制执行。总之,开展好这项工作,既有利于严肃法纪,使破产财产不受损失,又有利于提高破产债务清偿率,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五)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通、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紧急通知》第二条规定:“上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有错误的宣告企业破产裁定,应当通知其依法纠正;必要时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上级法院要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和指导,为下一级法院排忧解难。破产案件虽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应当主动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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