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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受理费由谁负担

2016-11-18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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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应当按照破产程序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请求权,它必须是能够直接以货币计算或者可以用货币折算,因而其范围要比民法中一股债权的范围窄。

  法律咨询: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受理费由谁负担

  律师回答:

  不论是被驳回申请还是宣告破产,受理费均由债务人负担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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