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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和行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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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08:51
导读: (一)案情公民李某委托该市新东安画廊购买某著名画家张某的一幅题为春色的获奖油画作品,价值50万元。双方于1999年12月25日订立了委托合同,约定分二期付款。合同签定以后,李某便向画廊汇去25万元。2000年1月,画廊经理程某与画家张某达成一份书面购画协议,购买正在

  (一)案情

  公民李某委托该市新东安画廊购买某著名画家张某的一幅题为“春色”的获奖油画作品,价值50万元。双方于1999年12月25日订立了委托合同,约定分二期付款。合同签定以后,李某便向画廊汇去25万元。2000年1月,画廊经理程某与画家张某达成一份书面购画协议,购买正在画廊展出的“春色”油画,价值40万元,合同订立以后,画廊向张某交付5万元订金。2000年5月,因画廊经理程某涉嫌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有三位债权人同时起诉该画廊,画家张某得知该情况后,遂派人前往程某家中取回其油画,并提出立即退还5万元定金。李某得知该情况后,在法院起诉画廊,请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25万元购画款,并且同时起诉画家张某,要求其返还“春色”油画。

  (二)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对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依法可以起诉画廊,但因其与张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能对张某提起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油画已经交付给画廊,所有权发生移转,李某可以依据间接代理的规定请求张某返还。

  (三)作者的观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是否可以依据间接代理的规定向张某提起诉讼?李某、画廊和张某之间到底适用行纪关系还是间接代理关系?

  关于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关系,可以说是间接代理适用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所谓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大陆法中一般将间接代理归入行纪关系,行纪关系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如委托人行纪购买货物或出售货物;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如行纪人接受委托以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货物或向第三人出售货物。行纪合同的特点在于它是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关系组成起来的,两个合同相互结合才构成了完整的行纪关系,单纯看任何一个合同都不是行纪,如果将行纪认为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则这种关系已经由委托合同调整足矣,法律就没有规定行纪的必要。

  传统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本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制度。所谓间接代理(mittelbare,Vertretung),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债权:《国际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8页。

  2 B.S.Markesinis, R.J.C.Munday: An outline of the law of Agency, 转引自徐海燕著:《英美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3 高富平、王连国著:《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68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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