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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在参与分配时对已申请保全的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03-25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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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情介绍2002年5月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某精英家园第3号楼4单元9层B2号房。合同签定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逾期未能交付房屋。后张

  申请人:张某

  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案情介绍

  2002年5月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某精英家园”第3号楼4单元9层B2号房。合同签定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逾期未能交付房屋。后张某得知其所购房屋未经规划批准。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并由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因被告未能取得“某精英家园”第3号楼7层以上楼层的规划许可证,原、被告签定的购房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为无效,责任在被告方。故判决:购房合同无效;被告房地产公司退还原告张某房款44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张某诉讼保全的申请,对就被告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翠微路支行的银行存款444887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人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在张某提出执行申请的前后,有多名权利人以本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义务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已保全的上述银行存款和查封的二十多套房屋,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第286条又确立了不动产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制度。除了这些法律规定的优先权外,其他普通债权,包括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债权,在参与分配的情况下均未被法律赋予优先性。因此,《执行规定》第93条中的优先权当然不包括财产保全。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张某不能因申请保全而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应通过参与分配的方式,使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当前,涉及同一被执行主体的群体性案件日益增多,在执行中如何正确适用司法程序、准确掌握清偿顺序、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和具有实践意义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汪东 何清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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