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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恒昶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特别清算、破产案例

2019-03-25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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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案例是中外合资企业的依法破产。其特点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有关规定成立的清算委员会,对该公司实施特别清算;(2)根据特别清算结果,由清算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还债;(3)

  本案例是中外合资企业的依法破产。其特点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有关规定成立的清算委员会,对该公司实施特别清算;(2)根据特别清算结果,由清算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还债;(3)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 还债程序。??

  武汉恒昶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昶公司")成立于1993年,由武汉八达物 资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与台湾活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力公司")合资组建,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其中八达公司占58%,活力公司占42%。恒昶公司引进台湾产川奇牌全新制鞋生产线。主要产品为女式皮革时装鞋。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慧辉。公司住址:台湾长江产权流动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投资人八达公司及恒昶公司等单位派员组成恒昶公司清算委员会,对恒昶公司实施特别清算。特别清算审计结果表明,该公司总资产为9,494,659.49元,总债务为24,803,322.22元,恒昶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有关规定,清算委员会向武汉 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恒昶公司破产还债。?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于2001年2月5日下达[2001]青经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恒昶公司破产还债。随即成立的恒昶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严格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和债务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核对,对债权进行了清收、审计、评估。清算组还在投资方八达公司、青山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按有关精神对破产企业中的 全民制职工给予了妥善安置。?

  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3日上午9时召开恒昶公司破产还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清算组"破产清算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8日下达(2001)青经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破产资产980,098.37元;(2)、优先拨付破产费用328,422.40元;(3)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费840,486.70元,按77.53%的比例清偿;(4)、第二、第三顺序清偿比例为零。"青山区人民法院又于2001年8月9日下达(2001)青经破字第1-6号民 事裁定书,宣告终结恒昶公司破产还债程序。?

  象恒昶公司这类中外合资性质的企业,在外商离去、正常经营无法开展、资不抵债的状况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首先进行特别清算,然后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在当前企业退出机制还不够完善的条件下,采取上述做法,既能使这类中外合资企业及时得到依法终结、注销,又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样不失为彻底解决类似企业问题的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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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
一、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1 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和解整顿仍不能实现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   3、 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4、 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 组建清算组 1 企业破产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成员由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工商、审计、经委、税务、物价、劳动、社保、土地、国资、人事等部门组织,银行可派人参与。其主要职责是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破产企业的善后事宜,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1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清算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五日内组成,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四、 破产财产分配 1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五、 清偿债务 1 清算组编制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清算组根据方案的要求以现金或者实物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结果如果有剩余财产,在企业所有者之间进行再次分配。 六、报告清算工作 1 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定时或不定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工作的进度,向人民法院负责。 七、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1 清算组清偿完破产企业的债务后,清算工作结束,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请求终结破产程序、解散清算组。 八、追究破产责任 1 由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对责任人依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刑事处罚。 九、办理注销登记 1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清算组应当向原破产企业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终止其法人地位。 十、追回非法处分的财产 1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发现破产企业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非法处置的财产,由人民法院负责追回,并按原清算组拟定并经债权人讨论,人民法院裁定的方案分配,有剩余,企业所有人可进行再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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