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xx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xx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独落决定公司破产。
1999年5月26日,吴独落向公司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法院征得xx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受理。
后,法院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
xx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债权人是xx市某食品公司。xx市某食品公司享有2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xx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大债权人是杉南市咏顺贸易公司。xx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杉南市咏顺贸易公司15万元。
法院指定xx市某食品公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xx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进行清算活动。
问:
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本案参考结论
本案中,有下述几处是违法的:
1、设备厂厂长自行决定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
2、向公司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
3、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的。
4、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
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中,有下述几处是违法的:
1、设备厂厂长自行决定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本案中,作为国有企业的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要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应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
2、向公司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的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应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