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蓝天啤酒公司拥有固定资产原值900万元。该公司隶属于该市轻工业局,属占有国家资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原价70万美元的原西德进口设备,是该市范围内唯一啤酒生产线。公司占地百亩,其中大部分职工具有一定的生产技能。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该公司自建公司以来连年亏损,亏损额高达600万元。及主管部门曾想方设法采取过一系列措施,未果。已累计负债1500万元,仅银行利息每年即需付120万元以上。企业生存无望,职工生活更无着落。该公司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破产申请费8.1万元。
该企业的债权为:
应收回债权为81万元,其中不能收回的25万元,实际债权额为56万元。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依照法律规定,由清算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10月22日至11月10日,对该公司全部实物清理评估,固定资产净值620万元,存货120万元,土地使用值170万元。总计910万元。
企业欠职工医药费6.3万元;应该支付的税款为6.1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之规定,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了该企业的清算组。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0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分别于1993年9月1日和1993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
问:
1、是否可以宣告申请人蓝天啤酒公司破产还债?法律规定的债权破产原因是什么?
2、保险总额为多少?
3、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是什么?
4、本案如何清偿?清偿率为多少?
本案参考结论
参考理论分析:
1、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
其一,企业经营不善;
其二,严重亏损;
其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符合三个要件:
第一,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第二,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第三,破产财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