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保证金取回权纠纷案
异议人保证的委托行为,并不改变保证金的所有权;保证金具有独立性,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股民。江湾证券营业部没有设立专门保证金帐户分帐管理,过错在于江湾证券营业部,江湾证券营业部的过错并不导致保证金所有权的改变。证券营业部是广东国投的分支机构,广东国投破产后,邮政书刊公司可以通过广东国投清算组取回保证金。邮政书刊公司以保证金帐户上的交易结算资金余额要求行使取回权,依法应予支持。裁定邮政书刊公司有权取回在广东国投江湾证券营业部的交易结算资金余额45558.03元。
该案的意义在于,确认保证金归股民所有,可以由股民取回,稳定了广州,确保了广东国投证券营业部的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