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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保证人可否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

2019-03-2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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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温州市A公司系国有企业,1992年A司与连云港市B公司签订了购买机器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数量为50套,总价款398万元。为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连云港市B公司要求温州市A公司提供担保。同年9月,A公司依约提供了担保,保证人为温州市某工商银行。11月份连云港市B公司

[案情]温州市A公司系国有企业,1992年A司与温州。7月21日,温州市某工商银行(即温州A公司的保证 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理由是:工商银行不属于债权人,没有替A公司 清偿398万元的债务。

[问题]温州市工商银行在代替A公司清偿债务前可否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

[答案与分析]在《民法通则》第89条和《破产法》第13条的规定中,凡是被保证人宣 告破产前,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连云港而未申报债权,作为A公司保证人 的温州市某工商银行有权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这样规定是为 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使保证人不至于在以后清偿担保债务后而无法向被保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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