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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四名法官破产案中受贿最高获刑10年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19 16:57
导读: 新华网沈阳9月4日电(记者范春生)天津法院系统以天津高院民二庭原副庭长孙伟民为首的4名法官审理破产等案件时,在立案、指定清算、拍卖机构等环节,对相关单位给予关照,从而收受贿赂。4人日前均在辽宁被定罪量刑,其中受贿91万元的孙伟民被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法院系统以天津高院民二庭原副庭长孙xx为首的4名法官审理破产等案件时,在立案、指定清算、拍卖机构等环节,对相关单位给予关照,从而收受贿赂。4人日前均在辽宁被定罪量刑,其中受贿91万元的孙xx被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另外3名受刑罚的法官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审判员王xx、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秦xx、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田xx。他们被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判定犯受贿罪,分别获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6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xx在任天津高院民二庭审判员期间,利用其主审天津新生清算事务所代理的天津宏商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案、天津海伦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案、天津铝品厂破产案的职务便利,接受天津新生清算事务所实际控制人、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姜xx及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经理张旭的请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立案、指定临时接管人、指定清算办公室、指定拍卖机构等环节,对天津新生清算事务所和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给予关照。为此先后六次收受姜xx、张旭的贿赂款91万元。

  除孙xx外,天津高院民二庭原审判员田xx所获刑期也较长。法院认定,田xx在主审天津华狮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案件过程中,没有严格审查和制约天津新生清算事务所的清算工作及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的拍卖工作,使其顺利得到清算费用和拍卖佣金,为此收受姜xx等的贿赂款11.5万元。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王xx在审理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时,对其中的一家公司予以关照,从而收受和索取该方价值5.6万元的轿车一辆;秦xx在2004年9月至2007年3月主审一起破产案时,为姜xx的清算所、拍卖行提供便利,从而收受对方所送的银行卡及现金合计4万元。上述两人积极退赃,且有悔罪表现等,均被从轻处罚。

  去年3月,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当地两名银行主管去天津“炒地皮”事件时,发现了姜xx等大肆向当地多名法官行贿的线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派,负责孙xx、田xx等案件的侦查工作,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获取了大量有力的证据,随后在辽宁盘锦提起公诉。该系列案被命名为“3·19专案”。目前,因孙xx四人在一审宣判后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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