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997年5月,我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对方提供货物,对方在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某建材公司在收到铝材后,一直未付给我公司货款26万元。1998年11月,该建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向法院提出,法院于1999年3月7日向有关债权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应证据。我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这一天接到了法院寄来的通知书。但由于当时我公司正进行正在进行机构改革,于是将此事耽搁下来。1999年5月20日,待我公司派人到法院申报债权时,却被告知为时已晚。请问,我公司就不享有债权了吗?
答:很遗憾,的确如此。你公司因为未能按照《》的规定,按期申报债权,因此被视为主动放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你公司正是由于未在接到法院通知后的1月内及时表明自己的态度,从而失去了本该属于自己的债权,这不能不令人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