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职工债权的清偿顺位还是很靠前的,职工权益比较容易得到保障。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
职工债权是指破产企业因在破产宣告前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债权包括以下几种:
1、欠付职工的工资
2、欠付职工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
3、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此外,可能还存在一些政策性的以及个别企业实际存在的一些的特殊的职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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