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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附属法例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2019-03-23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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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一、如代名人在其报告中述明他认为应召集债权人会议以考虑债务人的建议,则举行该会议的日期距离根据第122J条提交代名人的报告予法院的日期,不得少於14天,而距离法院根据第122L条考虑该报告的日期则不得多於28天。二、召开会议的通知书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一、如代名人在 其报告中述明他认为应召集债权人会议以考虑债务人的 建议, 则举行该会议的日期距离根据第122J条提交代名人的 报告予法院的 日 期, 不得少於14天, 而距离法院根据第122L条考虑该报告的日期则不得多於28天。

  二、 召开会议的 通知书, 须在 所定出的 举行该会议的 日期之前最少14天由代名人送交在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中指明的 全部债权人, 以及代名 人以其他方式知悉的 任何其他债权人。

  三、 根据本条送交的 每份通知书, 须述明第122R(1)、 (3)及(4)条的 效力; 该通知书并须连同以下文件送交:1.一份建议的文本;2.一份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的 文本, 如代名人认为合适, 则该份说明书的撮要(该撮要须包括一份债权人及其债权款额的 列表);3. 代名人对该项建议的 评论。

  四、除根据第(2)款送交通知书外, 代名人须将该通知书在 行销与香港的:1.一份英文报章刊登一期;2. 一份中文报章刊登一期, 而该项刊登即构成致债务人的 所有债权人的 法律构定通知。

  (1998年第7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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