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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

2021-05-15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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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论是在世界各地或者是在中国,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相关程序都基本是一样的,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达成和解的情况下,那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全部财产的。那么,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环节,究竟谁有启动权,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法》第七条规定了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启动权,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对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有三个,即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又称破产保护)与破产和解。在这三个破产程序中,启动人是不同的。

  破产清算程序可由债务人(也即将来的破产企业)、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仅适用于已解散未清算完毕的企业破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等四类主体申请启动。他们可以直接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也可以先启动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两个程序终止的同时在启动。

  此外,在重整期间,出现新《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并宣告找无人进入破产精算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可由债务人、债权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重整)三类主体直接启动,也可由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启动的破产清算案后至宣告破产前的期间内启动。

  破产和解程序只能由债务人一方直接启动或在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至宣告破产其的期间内启动。

 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 

  二、破产程序终结原因有哪些

  (1)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2)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1、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2、报明破产债权,应当遵守法院规定的期限,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不能成为破产债权,不得以破产人的财产受偿。报明破产债权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债权数额和形成债权的原因,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3、法院对于报明的债权,必须进行调查。参加调查的主要人员是破产管理人,另外还有破产人和已经报明债权的破产债权人。对于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由法院审理确定。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已经消除的债权,即可确定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持有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人财产的分配。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志的组织,由所有登记的破产债权人组成,由法院召集和主持。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清算和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叫做破产财团。在破产宣告时和破产程序进行中,一切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以及将来可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都属于破产财团。破产财团由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变价和分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对于企业破产的话,破产人在清偿债务后,或者依其他方法免除债务时,才有权提出申请。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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